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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中兴通讯子公司员工大楼坠亡!警方称排除他杀 [11P]

经济生活报道

2017-12-15 13:41   

12月10日上午,男子欧某新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

妻子回忆:老公跳楼了!



▲事发现场





▲中兴大楼

据工商备案信息显示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5日,是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据丁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欧某新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第一份合同后的续签。



▲欧某新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续签合同

丁女士告诉记者,欧某新今年42岁,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县的一个农村家庭。结婚后,他们夫妻俩育有一双儿女,儿子9岁,女儿2岁。

发帖求助:他真的很优秀



▲求助网帖内容

12月10日,欧某新坠亡后,丁女士曾多次在网络发帖寻求帮助。“上面还有四个年迈的老人,老公是我们一家四口的精神和经济支柱,现在我们的家庭支柱倒了。”丁女士说。





▲欧某新的毕业证书

家属发布的网帖介绍,欧某新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县的一个农村家庭,从小学习成绩优秀,本科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曾在深圳华为公司工作8年,在此期间又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南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欧某新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签订的合同





▲欧某新一家三口的合照



来源: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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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疑因内部宫斗被离职,中兴70后程序员从公司坠楼身亡


  网友寒夜来客12月14日发在美篇上一篇文章称,她老公欧建新于12月10日在中兴通信跳楼身亡。欧新建出生于武冈市的一个农村家庭,从小学习成绩优秀,本科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曾在深圳华为公司工作8年,在此期间又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南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如突然发生这种悲剧,令人婉息!

  我曾经有个美满幸福的家庭,老公忠厚善良、一对儿女乖巧听话。我老公欧建新本来就职于中兴通讯下属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某研发组的主管,更是我们一家四口的精神和经济支柱。可是12月10日这天他竟突然在中兴研发大楼坠楼当场死亡。我们的家庭支柱倒了,留下我和9岁的儿子以及2岁的女儿、四个年迈的老人茫然失措,让我天崩地裂!!完全不知将来该怎么办?怎么办?

  我的老公—欧新建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县的一个农村家庭,从小学习成绩优秀,本科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曾在深圳华为公司工作8年,在此期间又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南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2011年跳槽到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签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从2011.4.18至2019.8.18。具体工作在研发部门搞研发工作。从2011起在中兴网信的这六年多来他一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部门多次产品升级的时候,他经常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的工作。有时做不完的事情还经常带回家通宵达旦完成后,第二天又继续去公司上班。他为这份工作尽心尽力,为人也忠厚老实,从不与人为难,也是同事眼中的好员工、家人眼中的好儿子、好丈夫、好爸爸。通过他的努力工作和我们平日朴素的生活,我们两个来自普通家庭的人也得以在深圳安家落户,过上了小康生活。

  然而,谁知道家庭和睦的我们竟然被牵涉到了中兴网信内部的矛盾和结构调整中。而我家老公欧建新更是不幸地成为了他们之间权力抗衡的牺牲品。

  2017年12月1日这天,欧建新的直接领导王某某找他谈话,期间流露出劝退的意思。当时我家老公完全没有预见到这个局面、一时无法接受要被公司辞退的决定。加上他一直工作勤恳,业务能力也不错,他本能地向公司提出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能不能内部调换岗位?王某某直接回复说:"上面领导已经决定的事情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我老公难以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回来后闷声不坑,脸色非常难看。我发现后问他怎么了,他只是简单的跟我描述了事情的过程就再不支声了。

  以后几天的时间内,人事部刘某(HR)和张某(HR和规划部)找我老公欧建新沟通,直言N+1补偿的方案。12月7日部门负责人郭某某又找到我老公与他谈股份转让的事情。本来对公司辞退方案已经不满却无法辩驳的老公,只能寄希望于公司念其苦劳能在股价上有所补偿。他之前了解到去年离职的员工股份转让价为4块多,内心深处希望这次公司能以更高的价钱回购。谁知当天郭某某态度冰冷而强硬,不仅不同意以去年的价格回购股权,还强行压低到2元一股回购。本来就没有多少股权的我们,这下几乎得不到任何额外补偿。无比吃惊和愤怒下,我老公只能坚称不卖。郭某某言辞激烈地说:"你要离职这个股权也必须卖,否则后果自负。"公司领导表现如此冷漠无情、态度无比恶劣,完全从劝退变成了逼退。

  12月10日上午九点多欧建新对我说:"领导要我去公司"。走之前说:"我们公司有内部矛盾,我很可能成为牺牲品"。我说:"你都快离开公司,对你有什么影响?"他说,"就是因为他们的矛盾,才影响要我走。"我说:"你这么优秀,南开的硕士,华为做了八年,中兴做了六年再换一个更好的。"他默许的点了点头走了!

  为武冈老乡讨回公道

  转发分享,保持热度

  来源:美篇

  作者:寒夜来客

网友评论:

被上帝遗忘   

先来说说目前的通信行业状况,目前在华为中兴的围堵下,像西门子 摩托罗拉 阿尔卡特,贝尔,北电这些电信设备商,跨的跨,卖的卖,要不就偏安一角苟且的活着。 就剩下个爱立信还有还手之力,诺基亚经过几次合并收购,成了诺西,也还行。 事主是从华为跳到中兴的,现在要从ZTE离职的话,根据潜规则,HW他是回不去了。那么只能去上面那些外企了,问题是上面的那些外企也是江河日下,朝不保夕,搞不成哪天就完蛋了。也就是说在通信行业,他的选择性已经很窄。当然他可以去一些小的通信公司,奈何去这些小企业的话,就好比水往低流,心理不一定接受得了。还有一个就是如果他是技术岗,42岁的年龄,进这些小企业也不是没难度。 而且,他在华为呆了8年,在中兴呆了6年。在大公司待过的人都知道,开发一个产品,往往几百上千人去干,往往只负责一个产品里面的某个小模块的一小部分工作,重复工作。在华为8年,中兴6年,这么多年接触不到外面的新技术新概念,技术早就固化了。 这一点估计他自己也清楚。而外面的小公司,因为人少,技术要求更全面些。 也就是说,他这次失业后很难找到很好的工作。 估计他老婆也没上班,那么问题来了,之前即使他在ZTE上班,估计收入也仅仅是刚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后面失业的话,一家人的生活就要靠积蓄去支撑。所以估计他想多争取补偿。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中兴和华为不一样,中兴比较恶心,同样是N+1,华为是赔你上个月总收入的N+1(年终奖算不算在里面我不清楚,当时我走的时候收到的钱是超出我的意料之外),不管你是自己辞职还是被离职。 而且谈好的奖金,即使你离职,华为也会给你发,即使你已经离开公司几个月,钱也会打你账上。 而中兴呢 呵呵 你的工资会被分成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还有各种XXXX补贴 N+1只是基本工资的N+1,如果是你自己辞职,那是没N+1,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中兴的人辞职的时候都会主动要求被个C,然后被离职拿N+1,部门也愿意,不然C的名额就要有其他人背。 奖金什么的就别想了,本来是明天发奖金,你后天离职,也不会给你 所以估计事主跟中兴是在N+1的计算基数上没谈好。 总的来说,如果是自己跳的,大部分责任在自身,中兴的这种赔偿机制付部分责任,主管负部分责任 中兴的主管很多水平不咋滴,很多都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的是老好人,有的是马屁精。同事间关系比较宽松 华为的主管呢,对工作比较苛刻,同事之间人情味苛刻 总的来说华为对工作比较苛刻,中兴对钱比较苛刻。

简单   

郭某某言辞激烈地说:"你要离职这个股权也必须卖,否则后果自负。" 美国佬欧洲佬就是因为这些不承认咋们的市场经济地位。合约的上面是权利是家长制

[ 本帖最后由 druid169 于 2017-12-16 0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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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反感这种文章的煽动性,首先,自杀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不论是鸡毒教还是佛教都把自杀列为重罪,佛教里是永不超生的,中国的世俗文化里也非常排斥自杀行为,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小屁民为个工作的事自杀别跟屈原那种为国为民的投河相提并论。
其次拿员工自杀来攻击中兴的运作模式一点也不厚道,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各有优势劣势,国企就没人自杀么?死了就烧了而已,猪笼鸡当年大规模卖国企,下岗工人多如牛毛自杀了多少个都不知道。中兴那么多竞争对手,这种现成的事谁不乐意踩上一脚
第三点,死者以前家里如何贫困这种话说出来就想煽情的,一个有中兴股权的人,还是主管,自杀前一个人能养八口人,呵呵,没仔细看不知道他持有多少股,反复强调个性憨厚老实就是想让公司担上杀人的罪名好多赔钱给家属
另外说点题外话,家长制对于中国民族企业来说是一种好制度,优点是适合中国国情,缺点是如果成为跨国企业就会拖企业的后腿

[ 本帖最后由 hboluo 于 2017-12-16 08: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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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别人是退职的时候持有的中兴股份要以2元每股卖给公司,你看看现在中兴在中国股市的股价。我敢说员工持有股份在其他国家就能被定为个人私有财产,从公司离职后当然可以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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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持股 银行回购无效 法院: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08月20日07: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8月19日讯今年25岁的冯某持有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离职后被银行回购。冯某称,银行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回购股权,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冯某离职时,银行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冯某称,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取得了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来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权证银行就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她也就无法找到新工作单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权证。冯某表示,她拿回股权证后发现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经被注明收回。冯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诉至法院。

  青岛某银行对此表示,银行出售的股份针对员工,富含大量优惠政策,该股份明确了附带义务和条件,如果购买人在购买股份后三年离开银行,银行将有权按相应价格收回股份。冯某在购买股份的过程中,是明确知道附带条件和义务的。因此,冯某离职时,双方按约定办理相关股份收回手续,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岛某银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员工认购待处股份实施方案》和《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管理办法》。2007年5月 24日,青岛某银行公布了这两份文件,7天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中规定,具有认购资格的是该行2007年3月 31日在岗职工,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本次认购股份设定3年锁定期;员工申请调离或被解除合同的,锁定期内的股份由银行进行回购。2007年6月 1 日,冯某申请认购股份29000股,并填写《认购申请书》,上面载明自愿遵守银行公布的两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冯某申请辞职。两个月后,冯某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银行将冯某股权证中关于持股29000股的记录画掉。2008年4月 17日,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锁定期内辞职、辞退的员工所认购的待处置股份应当由银行回购。

  市南法院认为,银行回购股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007年12月 1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是债务抵消,即银行回购股份,但由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相关回购方案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回购股份的法定决议程序没有履行完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银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但该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关银行收回冯某股份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关于佛学请勿以偏概全,关于自杀,举个例子:

被人逼迫服毒自尽的人佛教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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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相信超度亡灵的功效吗?》

  圣严法师

  不用说,佛教是相信超度作用的。

  不过,超度的功用,也有一定的限度,超度只是一种次要的力量,而不是主要的力量。所以修善的主要时间是在各人的生前,若在死后,由活人超度死人,虽以修善的功德回向给死人,地藏经中说,死人也仅得到七分之一的利益,其余的六分,乃属活人所得。

  同时,正信的佛教,对于超度的方式,跟民间习俗的信仰,也颇有出入。所谓超度,乃是超生乐土而度脱苦趣的意思,是仗著家属亲友们为其所修善业力量的感应,并不是僧尼诵经的本身有著超度的功能,乃是藉著超度者的善业及诵经者的修持而起的感应。

  因此,正信的佛教,超度工作的主体不是僧尼,而是亡者的家属。亡者的家属,若能在亡者临终之际将亡者心爱的东西,供奉三宝,施舍贫穷,并且使得亡者明白代他作了如此的功德,那对亡者的死后,有著很大的帮助。那是由于一念的善业感应,以及临终之际的心境安慰,所以他的业识也将感生善处。这是物以类聚的原理,不能说是迷信。若于亡者死后,儿女家属以恳切虔敬之心,斋僧布施,作大善业,以其殷勤的孝心,也可感应亡者的超生,但此已经不如在亡者未死之前所作的受用大了。唯其孝心至诚,如地藏救母那样的发大悲愿,愿为救母而生生世世救度苦海的众生,凭这伟大的愿力,尚可感通亡者,减少乃至灭除亡者的罪业,这不是无理的迷信,而是由于大孝心及大愿心的感通,使得超度者的心力愿力,化入感通了被超度者的业力,乃至彼此连通一气,所以能够超度。所以,在正信的佛教,死人的家属,若要荐拔亡者,乃是供养三宝及布施贫穷,并不一定要求僧尼诵经,僧尼接受布施供养,仅为斋供者祝愿而已;因僧尼诵经是日常的恒课,诵经是一种修持,也是为求明白修持的方法,目的不是超度亡者,施主供僧的功德,是由于成就了僧尼的修持生活而来,不是由于计工折价的诵经而来。佛教中虽有指示以诵经来超度亡者,那是希望各人亲自诵经,万一自己不会诵经,或以为自己诵的太少,才请出家人代诵。其实,僧尼是为佛法的住世及化世而设,不是专为超度亡灵而设。诵经的功德,是由于信仰佛法并修持佛法而来,所以并不限于僧尼才可诵经,更不是一定要在人死之后,才来诵经。

  再说,超度的期限,最好是在死了七七四十九日之前;因为佛教相信,就凡夫而言,除了福业特别大的人,死后立即上生六欲天,定业深的人,死后立即上生禅定天,罪业特别重的人,死后立即堕地狱,至于一般的人,死了之后尚有四十九日的缓冲期间,等待业缘的成熟,再决定轮回的去向。在这期间,如有男女家属以供养三宝及斋僧布施的功德为之回向超度,亡者便会由于善业功德的感应而得到超生的帮助,促成生于善道如人间天上之因缘的成熟。过了四十九日之后,已经随著亡者自己的业力而去投生,那时再作超度的功德,只能增加他的福力,或减少他的苦难,但已不能改变他已经投生的处所了。

  不过也有例外,如果是枉死,或者死得凄惨,由于怨结不解,他们纵然已经化生鬼道,还会在人间作祟,这就是通常传闻的‘闹鬼’。这样的情形,需要诵经超度(向其说法使其知所去处),佛力引荐往生善道。佛教通常称鬼道众生为‘饿生’或‘饿鬼’,所以往往用密法的咒力加持,变食施食的口及蒙山,对于平安鬼类的作祟,有特别显著的效验,这种功能的佛事,对于其他的宗教──神教而言,他们简直没有办法。

  当然,以上是就佛教本身的立场而说,事实上,向来请僧尼做佛事的中国人,未必就是佛教徒,甚至是不折不扣的儒者,如近人唐君毅先生,他是著名的新儒学者,但他母亲去世之后,仍到香港的寺院中做佛事,并把灵位供在佛寺中,他因自叹他的哲学,在这一方面用不上力,所以仍抱著「祀如在’的儒家观念,寻求‘慎终追远’的安慰。像这样的例子,可谓极多,如要他们完全照著佛教的观念来做,恐怕不易,所以这是中国佛教必须求一解决途径的一大课题。

[ 本帖最后由 druid169 于 2017-12-16 08: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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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杀能够超度的记载:

你们看《梁皇忏》,梁武帝的妃子死了以后,请宝志公来给她做超度。宝志公是观世音菩萨化身,观世音菩萨是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的后补佛,他不能把梁武帝的妃子度到西方极乐世界,只能把她超度到忉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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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大願地藏王菩薩摩訶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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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druid169 于 2017-12-16 09: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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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大几十万,夫妻恩爱,为什么啊,只能说,你不是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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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通病,用你时说是一家人,但是不想要你时,你什么都不是,说踢就踢,合同签的全是套路,主管部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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